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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省份下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
来源:[工程技术发展中心] | 发布时间:2019-12-23 15:14:36

近日,多个省份相继下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小编特摘选山东、贵州两个省份的方案与大家分享。

山  东

为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鲁安明电〔2019〕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部署要求,自即日起到2020年5月底,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我省济南“4·15”重大中毒事故教训,坚决整治一些地区和部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深入不具体,以及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失控、监管责任悬空、本质安全水平低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违”现象突出和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
1(一)政府及部门层面

 1.政治站位不高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差距。

 2.红线意识不强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招商引资、规划建设不能严把安全关,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落实不到位,盲目引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对停产企业复产把关不严。

 3.安全责任缺位问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不到位;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以及推脱责任、敷衍塞责;危险废物安全监管缺失。

 4.源头管理失控问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风险隐患排查“两个导则”不落实,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招商引资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化工企业和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做安全风险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缺失和人员不足、不专业等问题。

 5.重大安全风险不明问题。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重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了解,也没有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6.组织隐患排查不扎实问题。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

 7.应急管理不到位问题。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没有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不到位,没有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不力,对应急队伍管理不到位。

 8.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开展“打非治违”不扎实、不认真,本地区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问题突出、屡禁不止;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企业负责人法制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长期“带病”生产。

 9.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滞后问题。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不完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节能一体化管理平台建设滞后;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不力、工作进展迟缓。

 10.安全监管能力不足问题。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统筹协调各方面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有差距,安全监管力量摊薄,危险化学品监管专业人员配比达不到75%,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能力不足。

(二)企业层面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和未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以及岗位实操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预案管理不到位问题。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前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应急预案未经评审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3.应急演练不到位问题。企业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活动,操作人员不了解应急预案内容,不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按规定频次组织综合、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演练,未撰写评估报告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未开展每三年一次的应急预案评估。

 4.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不规范问题。企业未按标准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作业票填写不规范;特殊作业未做风险分析,未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现场作业未认真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未按时限要求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含量等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警示或硬隔离措施。

 5.开停车、试生产和变更管理不严格问题。企业试生产未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未按规定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开停车、试生产方案;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未对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的变更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未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未建立变更管理档案。

 6.“三违”现象突出问题。企业未组织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未开展反“三违”行动,“三违”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制度中未对各类“三违”行为明确惩戒措施并抓好落实。

 7.事故隐患源头治理不到位问题。企业未组织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未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事故隐患源头治理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源头治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

 8.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企业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企业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高危场所未落实“自动化换人、机械化减人”要求。

 9. 重点装置、关键设施管理不到位问题。企业危险化工工艺的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失效,安全联锁擅自停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按要求检验和投用;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未正常投用运行;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未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冬季未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防冻防凝措施,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

 10. 工艺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问题。企业工艺操作规程未按期修订,未在岗位放置操作规程文本;岗位操作人员对工艺指标、操作规程掌握不熟练,工艺报警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处置和如实记录,未及时开展异常工况处置分析;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11.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企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不严格;不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未对生产装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等方面,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并落实降低风险措施,不发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

 12.承包商管理不到位问题。企业未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商资质审核不严格;未对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督;未将承包商作业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违规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13.安全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走过场问题。企业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重建设、轻运行,将有关工作交给中介机构或者仅仅安排到安全管理部门去做,以编材料台账为主要内容,与实际安全管理脱节,形成“两张皮”,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起不到实际作用。

 1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不全、不符合企业实际,未根据岗位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未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不完善、缺失,企业未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奖惩措施。

 15.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问题。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安全体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今年以来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同类问题隐患重复出现,未对问题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以上整治内容的检查清单和依据详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
 
1集中整治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阶段(2019年12月20日前)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对集中整治作出部署。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深入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对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各市实施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5月上旬)

 1.政府部门自查(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政府及部门层面的10项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列出存在问题清单,逐一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情况报告留存备查。

 2.企业自查(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企业层面的15项问题,制定集中整治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专门班子,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按照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编制自查报告。实行“双签字、双备案”管理措施,企业集中整治方案和自查报告,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前和2020年2月20日前,上报属地县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市县执法检查(2020年1月20日-4月30日)。市县两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照整治重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队伍,吸收安全专家参加,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期间,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隐患且自行整改的,无论是否整改完成,都不予处罚;对未认真开展自查,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严格进行处罚。要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四个一律”处置措施,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实施问题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4.省级督查(2020年5月上旬)。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组织,在元旦、春节期间以及全国“两会”期间,对各地部署开展集中整治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集中整治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结合有关工作安排,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执法检查不严格的,视情采取通报、警示和提示等措施。

 (三)“回头看”和专项巡查阶段(2020年5月中旬至下旬)

 1.开展“回头看”。各级政府安委会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2.组织专项巡查。根据省政府安委会统一安排,对各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特别是对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巡查,建立有力有效抓落实的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1

 

(一)落实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措施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要按照《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鲁安明电〔2019〕5号)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考核、挂牌督办、重点关注、责任追究、“一票否决”、“黑名单”等制度,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将集中整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巩固迎接建国70周年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迎接建国70周年专项整治行动中每个企业的安全“体检”报告进行归纳分析,梳理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列出共性问题隐患清单,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领会,举一反三,对照自查自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三)实施“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治理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要按照应急部制定的两个导则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性、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划分等级,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建立科学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治理整顿,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四)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要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对集中整治发现的问题进行大数据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监管执法和辅助指挥决策能力。要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20年5月底前完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数据接入。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五)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通过制发提醒、警示、问题线索移交、督办函等方法,推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深化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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